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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如另有約定時,則從其約定
  • B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C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D 再保險契約,指保險人與另一保險人聯合承保同一保險標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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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家保險公司覺得承擔的風險太高,決定把這個「賠償責任」轉嫁給另一家公司來保障自己,這與「兩家公司同時出面、一起簽名承保同一個客戶」的行為,在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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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再保險(Reinsurance)」與「共同保險(Co-insurance)」的定義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法律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風險轉嫁的方向,是考驗考生是否細心辨析專有名詞定義的經典題型。

再保險的法定定義

根據保險法第 39 條,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簡單來說,它是保險人為了分散自己承擔的風險而進行的投保;而選項 (D) 提到「聯合承保同一保險標的」,這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保險」的範疇,並非再保險,因此 (D) 是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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