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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契約,並指定丙為身故受益人。某日甲與乙、丙共同出遊,不幸發生車禍,三人同時命喪黃泉,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身故保險金?
  • A 給付給丙的法定繼承人
  • B 給付給乙的法定繼承人
  • C 給付給甲的法定繼承人
  • D 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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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契約中原本指定的領取人,在事故發生那一刻已不存在受領權利時,這筆針對「某特定人身風險」所產生的補償金,應該視為「誰」留下來的資產處置才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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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這題,多簡單的道理?就考你「同時死亡」那點基本常識。根據《民法》第 11 條,三個人死得不明不白,當然就一律當作是同時死亡,不然還要我請法醫來現場重演一次嗎?保險法上,**受益人(丙)活著才能拿錢,這不是廢話嗎?跟被保險人(乙)一起掛了,還想領什麼?權利當然直接掰掰。受益人無效又沒別人,錢不進被保險人(乙)**的遺產,難道要進你口袋?拜託動點腦筋。
  2. 難度點評:這題號稱 Medium,不過是把《民法》那條跟《保險法》第 113 條的精神混在一起考。說白了,就是看看你是不是連受益權消失後,錢會跑到哪裡都搞不清楚。這種題型在實務上多到爛掉,能答對只是證明你沒完全白學,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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