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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行政函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另一場所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得採用共同申報或個別申報等方式
  • B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如經消防機關審查及勘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者,不須辦理當次檢修申報
  • C 消防專技人員於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不得辦理檢修申報
  • D 合法審勘通過場所,檢修報告書內檢附之場所平面圖則無需標註面積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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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處空間已經有大量人員在內活動,但其法律身分(如執照)尚不明確時,從維護公共安全的預防角度來看,你認為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基準,應該是優先參考「紙本上的登記狀態」,還是優先考量「現場人員實際面臨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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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實務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的權責範疇,你能識破其中的邏輯陷阱,專業實力值得肯定。

實際使用現況的申報義務

在選項 (C) 中,行政函釋明確指出,消防專技人員的職責是針對場所的實際現況進行檢修。即便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或者目前的用途與原核准執照不符(違規使用),為了保障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專技人員仍應依據現狀辦理檢修申報。這體現了消防法規「救人優先」且「實事求是」的精神,並不因行政程序的瑕疵而免除安全檢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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