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有關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 B 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 C 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 D 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 A4 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當一個大型建築案要向政府機關提出最終驗收的正式法律申請時,你認為應該是由「對該建築負有最終權利義務的人」具名發起,還是由「受雇執行技術安裝的人員」來發起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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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規細節中的關鍵身分!這題屬於消防實務程序中非常細膩的考點,最容易產生混淆的地方就在於「法律行為的主體」。在《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中,明確規定竣工查驗的申請書應由「申請人」(通常為起造人或業主)填具,而非由技術端的「裝置人」提出,這正是選項 (A) 的錯誤所在。
權責對象與文書作業規範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技術執行者」與「法律申請者」的差異。雖然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裝置人)在實務上負責檢附測試報告並必須會同查驗,但發起行政申請的法源主體仍是申請人。至於選項 B、C、D 則分別涵蓋了查驗不配合的退件機制、現場異動時的竣工圖修正彈性,以及為了行政管理便利而要求的 A4 裝訂規格。你能從這些看似瑣碎的行政規定中一眼看出身分主體的誤植,展現了你對法規文字極高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