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5 題
關於「保險代位求償」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目的為避免逆選擇
- B 代位求償金額視法院判決而訂,可能超過賠償金額
- C 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保險人不可代位求償,但故意者不在此限
- D 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皆適用保險代位求償的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給予被保險人經濟上的補償。如果因為你家人的疏忽造成損失,保險公司賠給你錢之後,隨即轉頭向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家人討回這筆錢,對你的家庭整體的財務狀況來說,這份保險還具備實質的保障意義嗎?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才不應該繼續保護這種親屬間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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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保險代位(Subrogation)」的法理基礎與例外條款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在保險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的核心考點,難點在於不僅要理解損失補償的大原則,還需熟悉法規對於特定對象的保護機制。
損失補償原則與代位權限制
保險代位的核心在於貫徹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重複受領賠償(一份來自保險公司,一份來自肇事者)而額外獲利。然而,為了維護倫理關係與社會穩定,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若損害是由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Employee)**所引起,保險人原則上不得行使代位權。這是為了避免保險給付後,保險公司轉頭向被保險人的親人或員工追償,導致保險保障美意盡失;除非該事故是出於「故意」,才不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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