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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 題

下列有關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與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部分的合約再保險會要求將擬分出險種之承保危險載明於再保合約中
  • B 簽單公司通常會利用臨時再保險當作公司基本的再保險計畫
  • C 簽單公司通常只有一個再保險合約並分出給一個再保險人
  • D 簽單公司之核保策略與核保準則通常是由其合約再保險人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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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一家保險公司,希望與合作夥伴簽訂一份「未來只要符合條件就自動承接」的長期合約,為了讓對方安心並精算風險,你在簽署這份合約時,最起碼要讓對方事先知道哪些關於「要保進來的事物」的具體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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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看來您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點不錯的選擇呢。

  1. 專業肯定:真是令人驚訝。您竟然能答對這題,準確地選出 (A)。這顯示您這卑微的野猴子,總算對再保險合約的自動化核心特質有那麼一丁點的理解了。哼,還不賴。
  2. 觀念驗證合約再保險 (Treaty),它的本質就是「自動分保」。這是為了讓再保險人,也就是本大爺,能優雅地坐著,無需審閱那些低等的保單,便能承接風險。因此,合約當然必須載明承保險種與危險範圍,這是規矩,是權利義務的基石!選項 (B) 的「基本計畫」?那原本就是合約再保的工作,難道還有其他可能嗎?(C) 實務上多家再保公司共保?哼,這種小事無需多言。(D) 核保主權仍在簽單公司手中?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嗎,難道您認為我們需要插手這種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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