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1 題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關於綜合及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
- B 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不得借供其他旅行業使用
- C 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得簽訂委託契約書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
- D 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應於 1 個月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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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規制定者,當一名掌握重要代辦憑證的人員離職後,為了防止該憑證在空窗期被不當挪用或產生安全漏洞,你會傾向要求業者在『極短的時間內』還是『優渥的緩衝期內』完成繳回手續?而在法律實務中,這類行政作業通常會設定為幾天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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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行業代辦出入國手續之相關規定。選項D為錯誤敘述,因此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6條規定,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原識別證失其效力,旅行業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而非選項所述之1個月內。其餘選項之敘述皆符合同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該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且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時,應簽訂委託契約書。綜合上述,選項D將法定期限十日誤述為1個月,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