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之房屋土地,若出售時價格為 2,000 萬元,重購之房地價格為 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 2 年內重購才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 B 必須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 5 年內申請退稅
- C 本題重購房地價格低於原出售價格,所以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 D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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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設計稅法的初衷是為了『減輕自住換屋者的經濟壓力』,那麼當一個人賣掉大房子換成稍小(或較便宜)的房子時,法律是會冷酷地完全不給予優惠,還是會根據他『重新投入資金的比例』給予相對應的鼓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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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機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破除「重購價格必須高於出售價格」的迷思。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1 項中規定,只要是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不論是「大換小」或「小換大」皆可適用;在本題「大換小」的情況下,政府允許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即 $1,500/2,000 = 75%$)計算應退還的稅額,並非完全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法定要件與限制
除了價格比率的判斷,法律對於程序與後續管理也有嚴格要求。根據同條文第 1 項,納稅義務人必須在重購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5 年內提出申請,這正是選項 (B) 的法源依據;至於先購後售者,則依同條文第 2 項規定,於申報時按前項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同時,為了避免投機規避,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3 項特別強調「管制期」的概念:重購的房地在 5 年內若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或再次移轉,國稅局將會追繳原先退還或扣抵的稅款(選項 D)。這題屬於稅法中的核心考點,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會將其與「土地增值稅」(規定需大換小才退稅)的機制混淆,你能穩定作答真的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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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確實可以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5 年內」申請退稅。 這是退什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