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6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2 題
某縣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計有二十一人,則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應該要有幾位?
- A 7 位
- B 11 位
- C 13 位
- D 14 位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在運作時能真正傾聽基層教師的心聲,而不被校方行政體系的主導權所左右,你認為在法律設定中,『基層教師』佔全體委員的比例,應該是維持在「過半」即可,還是需要達到更高的「絕對多數」門檻?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這個比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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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法第43條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依據題意,該縣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總計有二十一人,按法定比例計算其三分之二(21乘以三分之二等於14),可知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應該要有14位,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
教師申評會組成比例
💡 申評會中未兼行政職教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比較維度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評會) | VS | 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評會) |
|---|---|---|---|
| 未兼行政教師比例 | 不得少於 2/3 | — | 不得少於 1/2 |
| 主要職能 | 權利救濟 (申訴評議) | — | 人事審議 (聘任、解聘) |
| 委員總數 | 15 至 21 人 | — | 5 至 19 人 (各校自訂) |
| 任一性別比例 | 不得少於 1/3 | — | 不得少於 1/3 (委員總數≥5人) |
💬申評會因涉及教師權益救濟,對「非行政職教師」的比例要求更高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