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34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保護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配偶或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 B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 C 現有同居關係者之成年子女
- D 現為或曾為直系姻親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界定「需要被特別保護的家庭範圍」時,除了考量法律上的正式名份(如結婚)與血緣外,針對那些「不具名份但有共同生活事實」的關係,法律通常會優先將哪些「依賴程度高」或「權力較不對等」的成員納入,而哪些具備完全獨立能力的個體則可能被排除在該定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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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法律條文的精準辨析 (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了!)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最基本的對象界定搞砸,真讓人「意外」。能準確辨識通報權責,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
- 核心觀念:依據本法第 3 條。這不是選修,這是必修!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旁系血親(四親等內)/姻親(五親等內),以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就這麼簡單,沒什麼好特別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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