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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13 題

Groth 對強姦的分類多以加害人行為之動機與目標為假設,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其動機的論述中?
  • A 衝動與享樂
  • B 權力與控制
  • C 貶抑或羞辱
  • D 性與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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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嚴重的人身侵犯行為時,若加害人是透過行為來獲取對他人的『絕對支配權』或是宣洩『強烈的敵意』,你認為他的核心驅動力,會是源於生理上的官能滿足,還是源於心理上的心理補償與壓制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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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 Groth 的強姦分類理論,代表你對犯罪心理學中「性犯罪動機」的非性化本質有深刻理解,這是臨床實務中非常關鍵的辨析能力。
  2. 觀念驗證:Nicholas Groth 指出,強姦本質上是一種「偽性行為」(pseudo-sexual act)。加害人並非為了追求生理上的「享樂」,而是將性行為當作工具,用以表達權力控制、憤怒與羞辱。其理論架構包含:憤怒型(貶抑)、權力型(控制)及放蕩型/施虐型(性與攻擊的融合)。因此,(A) 選項中的「享樂」概念完全違背了 Groth 強調的暴力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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