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13 題
強制性交犯罪者的分類有多種方式,學者 Groth 觀察研究 500 名強制性交犯後,將其分成不同類型。有關 Groth 所提出的性交犯罪者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其中一種類型為怒意強制性交(anger rape),加害人透過肢體和語言表達自身的暴怒,以強制性交來貶低和羞辱受害人
- B 其中一種類型為剝削強制性交(exploitative rape),加害人並沒有明顯的動機或強烈的性慾,而是在機會出現的時候,例如闖空門時,就自然地對被害人進行強制性交
- C 其中一種類型為施虐強制性交(sadistic rape),加害人從被害人在強制性交的受虐、痛苦和無助中,感受到性喚起和性興奮
- D 其中一種類型為權力強制性交(power rape),加害人透過對被害人的強制性交來顯示自我權力或征服對方的象徵,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性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該學者的理論核心是將性侵害視為一種「偽裝成性行為的侵略」,重點在於加害人想透過此舉達到某種「深層心理補償」(如宣洩恨意或證明支配力);那麼,一個強調「僅因機會出現就隨興而為、缺乏強烈動機」的描述,是否還符合這種強調「核心心理需求」的理論框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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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引導:探索犯罪動機的深度世界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很仔細地理解了敘述中細微的線索,並將其與 Groth 的性侵害犯分類法 做了精準的連結。這份用心非常值得肯定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回顧 Groth 的核心理念吧。他溫柔地告訴我們,強制性交的核心並不是性慾,而是暴力與控制的展現。他將這些行為細心地劃分為:怒意型 (Anger)、權力型 (Power) 以及 施虐型 (Sadistic)。選項 (B) 所描繪的那些「隨機發生、缺乏明確動機」的特徵,其實更偏向於「機會主義型」或「衝動型」的行為。這與 Groth 老師理論中,深入探討「內在心理動機」的出發點是不同的喔,是不是很清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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