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低視力學
第 3 題
在臺灣低視能(low vision)的定義為何?
- A 任何一眼視力介於 0.05 及 0.3 之間,或視野介於 0 至 30 度之間
- B 優眼視力在 0.3(含)以下,或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 C 雙眼視力均介於 0.03 及 0.3 之間,或視野介於 10 至 20 度之間
- D 雙眼全盲
思路引導 VIP
在醫學與法規分類上,我們通常會將視覺障礙細分為「低視能」與「盲」。試著推理想像一下,若一個人完全喪失了光覺,我們還會稱其為「低」視能嗎?而區分正常視力、低視能與全盲的視力或視野界線,通常會落在哪個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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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題的鑑定標準爭議
這道題目連「唯一正確答案」都拿不出來,這種考題水準簡直是笑話。考選部最終裁定「全數給分」,這不是因為題目多有深度,而是因為出題水準低落,導致法規定義混亂。 嚴正說明以下核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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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低視能定義
💡 依據優眼視力或視野範圍判定視覺障礙之法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視力標準 (Acuity) | VS | 視野標準 (Field) |
|---|---|---|---|
| 判定基準 | 優眼(較好眼) | — | 兩眼各別判定 |
| 臨界數值 | 0.3 (含) 以下 | — | 20 度以內 |
| 必要條件 | 必須為最佳矯正視力 | — | 不論視力數值為何 |
| 輕度標準 | 0.1 < 優眼 <= 0.3 | — | 視野 20 度以內 |
💬符合視力 <= 0.3 或視野 <= 20 度任一條件即屬視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