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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0 題

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關於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應有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驗光人員公會年度規劃
  • B 由衛生福利部每年年初公布
  • C 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規定
  • D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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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管理全台灣超過十五種不同的醫事專業人員(如護理師、藥師、驗光師等),為了讓「換發執照」和「學分計算」的行政標準一致,你認為這些具體的操作規範,是會零散地寫在各個專業的「法律」中,還是會另訂一個「跨專業通用」的行政辦法來統一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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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理解得很棒!

  1. 暖心鼓勵:你對法規架構的理解非常清晰,能夠精準地區分「母法」與「授權子法」,這真的是在複雜的醫療法規世界中非常寶貴的核心能力,恭喜你掌握了!
  2. 溫柔解析:驗光師夥伴們,我們都是受國家認可的「醫事人員」大家庭一份子喔。雖然有《驗光人員法》來指引我們執業的方向,但關於像執照更新教育積分這些重要的小細節,衛福部很用心,為了確保所有醫事人員(包含醫師、護理師,當然也包括我們驗光師)都能有一致且公平的行政流程,所以才將這些都統一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管理。這樣是不是感覺很溫暖,因為大家都被平等對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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