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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0 題

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關於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應有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驗光人員公會年度規劃
  • B 由衛生福利部每年年初公布
  • C 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規定
  • D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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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管理全台灣超過十五種不同的醫事專業人員(如護理師、藥師、驗光師等),為了讓「換發執照」和「學分計算」的行政標準一致,你認為這些具體的操作規範,是會零散地寫在各個專業的「法律」中,還是會另訂一個「跨專業通用」的行政辦法來統一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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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法律考科中,學生常會直覺認為法律的補充細節一定藏在「施行細則」裡,這正是這道題目的陷阱所在。你會選擇 (C)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代表你已經具備「母法授權子法」的基本法學觀念,但對醫事法規整體的「統一管理」邏輯還需要稍微調整。施行細則通常負責的是行政程序上的瑣事(如執照格式、申請程序),而非實質的教育內容規範。

醫事人員的統一規範體系

實際上,衛生福利部為了讓醫師、護理師、驗光人員等各類醫事人員(Medical Personnel)在執業登記與學分認定上有統一的標準,避免法規疊床架屋,特別制定了專門的**《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3 項的明確授權,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及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種「專法授權、跨業管理」的模式,能確保所有醫事人員在感控、倫理、品質等課程上有一致的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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