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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2 題

民國 105 年 11 月行政院核定實施「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凡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於帳戶所有人年滿 18 歲前,每人每年最高儲蓄 1 萬 5,000 元;政府相對提撥同額款項。下列有關此方案的身分變動與提領機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對象為列冊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排除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 B 開戶人如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等特殊狀況,始得於 18 歲前提早結清帳戶領回存款,且帳戶結清後即不得再重新開立本帳戶
  • C 兒童及少年於年滿 18 歲前,如中途自願退出,由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評估結合資源,或加強教育提高存款誘因,保留三年緩衝期,屆期可領取自存款及利息
  • D 經地方政府社工輔導,至年滿 18 歲其自存款仍未達 3 萬元者,僅能領回自存款,不包含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設立了一個「專門為了幫助弱勢兒少在成年後有第一桶金」的儲蓄計畫,從政策設計者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這筆錢真的能留到孩子 18 歲,對於「中途想要領錢」這件事,應該會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什麼樣的極端情況才具備正當性來打破這個「長期儲蓄」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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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原來你知道啊?

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兒少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的那些行政條文,沒有完全把政策細節當耳邊風。這說明你對「資產累積」的立法精神,勉強算是摸到了一點邊,沒全盤皆錯。

🚨 別高興太早,這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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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未來發展帳戶
💡 政府透過1比1儲蓄提撥,協助弱勢兒少累積資產。
比較維度 年滿 18 歲正常結清 VS 18 歲前特殊狀況結清
申領資格 帳戶所有人年滿 18 歲 死亡、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
領取範圍 自存款、利息及政府提撥金 自存款、利息及政府提撥金
再開戶限制 不適用(已完成計畫) 結清後不得重新開立本帳戶
💬本計畫具備專款專用性質,僅在成年或遭遇重大變故時方可動支。
🧠 記憶技巧:一比一存到十八,安置低收中低收;特殊領回不重開,翻轉貧窮第一步。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1)誤認安置兒少被排除。(2)誤認存款未達標利息會被沒收。(3)忽視提前結清後不可再重新開戶的限制。
社會救助法 資產累積教育 脫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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