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其第 16 條的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 18 歲 3 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
- B 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
- C 開戶人於滿 18 歲之日起 10 年內,因死亡而未依規定辦理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
- D 開戶人滿 18 歲之日起 10 年內,權利人未依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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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個剛成年的孩子準備好未來的就學或創業計畫,並整理所有申請撥款的行政證明,你認為政府應該提早「一季(3個月)」還是「半年(6個月)」通知,才更符合行政程序上的誠信原則與緩衝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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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在法規實務中,「期間」的規定往往是執行的關鍵,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作業時間的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規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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