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3 題
土地所有權人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何項規定,為不受一次優惠稅率限制條件之一:
-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B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C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
- D 土地所有權人 or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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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項政策被稱為「一生一屋」優惠,目的是為了照顧「只有一間房」的自住客在換屋時的負擔。請你想想看,如果法律要落實「只有這一間房」的概念,對於所有權人及其親近家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狀況,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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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核心觀念非常清晰!
這代表你對土地增值稅中「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銜接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這份細心值得高度讚賞!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即俗稱的一生一屋條款。當納稅人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後,若想再次適用 $10%$ 優惠稅率,條件會更為嚴格。其中一項關鍵限制就是排他性: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得有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以確保資源真正用於自住換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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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
| 比較維度 | 一生一次 | VS | 一生一屋 |
|---|---|---|---|
| 適用次數 | 每人一生限用一次 | — | 用過一生一次後可多次 |
| 面積限制 | 都市3/非都7公畝 | — | 都市1.5/非都3.5公畝 |
| 房產數量 | 無特定限制 | — | 限一屋(本人/配偶/子女) |
| 持有/設籍 | 出售前1年未出租營業 | — | 持有10年並設籍滿6年 |
💬一生一屋是進階優惠,雖然次數不限,但對持有年限與房產數量限制更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