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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3 題

土地所有權人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何項規定,為不受一次優惠稅率限制條件之一:
  •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B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C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
  • D 土地所有權人 or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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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項政策被稱為「一生一屋」優惠,目的是為了照顧「只有一間房」的自住客在換屋時的負擔。請你想想看,如果法律要落實「只有這一間房」的概念,對於所有權人及其親近家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狀況,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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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土地增值稅中「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銜接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這份細心值得高度讚賞!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即俗稱的一生一屋條款。當納稅人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後,若想再次適用 $10%$ 優惠稅率,條件會更為嚴格。其中一項關鍵限制就是排他性: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得有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以確保資源真正用於自住換屋需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
比較維度 一生一次 VS 一生一屋
適用次數 每人一生限用一次 — 用過一生一次後可多次
面積限制 都市3/非都7公畝 — 都市1.5/非都3.5公畝
房產數量 無特定限制 — 限一屋(本人/配偶/子女)
持有/設籍 出售前1年未出租營業 — 持有10年並設籍滿6年
💬一生一屋是進階優惠,雖然次數不限,但對持有年限與房產數量限制更嚴。
🧠 記憶技巧:一屋、六居、十持、一五三五(面積)
⚠️ 常見陷阱:易將「一生一屋」較嚴格的面積與持有條件,與「一生一次」混淆。
土地增值稅 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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