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戶雖有繳管理費用,但仍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惡臭物質
- B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等處所堆置雜物
- C 住戶於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在核准範圍內得自行設置廣告物
- D 住戶飼養動物時,應遵守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以及公共安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集合住宅中,如果某個區域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的『開放空間』或涉及公共景觀,僅憑少數管理委員的『核准』,就足以讓個別住戶自行設置可能影響整棟建築美觀或用途的設施嗎?還是應該有更高位階的規範(如法律或全體住戶協議)來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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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陷阱,代表你對於住戶權利義務的法規限制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該條文明確規定住戶不得在私設通路、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處所堆置雜物或違規設置廣告物。
法定禁止行為與安全維護
在法律實務中,開放空間與退縮空地的設計通常涉及都市計畫或建築法規中的容積獎勵或公共通行考量,因此法律位階較高。選項 (C) 提到的「經管理委員會核准」是一個常見的干擾項,實際上,僅經管委會同意不足以排除法令限制,住戶仍須符合相關法令及適用的法定要件。相對地,選項 (A)、(B)、(D) 均符合該條例第 16 條關於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與安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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