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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不動產買賣交易之實價登錄,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何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A 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
  • B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30 日內
  • C 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
  • D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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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希望政府能最有效率、不漏接任何買賣案件的成交資訊,你覺得在整個買賣流程中(例如剛簽完約、去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時,或是過戶完成後),在哪一個環節要求買賣雙方同時遞交申報書,會是最防呆且即時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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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實價登錄新制的規定,這題選 (A) 完全正確。 這題的核心在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的修法重點。針對不動產買賣案件,現行法規已採行「登記與申報合一」的制度,權利人與義務人必須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實際資訊。 這是一道鑑別度很高的題目,主要考驗你對新舊法制與不同交易型態的辨識能力。選項 (B) 的「辦竣登記後 30 日內」其實是 110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舊制,是本題最大的誘答陷阱;而選項 (C) 之所以誘人,是因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期限(同條第 1 項),以及預售屋、租賃案件的實價登錄期限,確實都是「30 日內」,但買賣案件並不適用。你沒有被舊法和相似規定干擾,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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