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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有關租稅保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者,稽徵機關得限制納稅義務人強制出境
  • B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C 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 D 納稅義務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和解者,稽徵機關得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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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發現有人欠稅,為了防止他在稅捐徵收前就搶先一步把名下的房產賣掉或拿去抵押貸款,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稅捐機關哪一種『最直接』的方式,來暫時凍結這筆財產的流動,以確保國庫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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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租稅保全的核心觀念!你能從眾多保全手段中,精準辨識出最基礎且常見的「禁止財產處分」規定,表現非常優異。

欠稅財產之處分限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正確選項 (B) 是依據該法第 1 項第 1 款: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稽徵機關為了確保後續稅收的徵起,得通知有關機關(如地政事務所、監理站),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做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的限制。這是實務上最直接且優先採取的行政保全手段,用以防止在稅款清償前,納稅義務人先行脫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租稅保全措施
💡 稅捐機關為確保稅款徵收,對欠稅者財產或自由採取之限制。
比較維度 禁止財產處分 VS 假扣押聲請
實施方式 函請有關機關逕行登記 聲請法院裁定後執行
適用時機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時 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者
保全標的 不動產或有登記之動產 納稅人之各項財產
程序性質 行政程序處分 司法保全程序
💬禁止處分由稅捐機關直接發函,假扣押則必須透過法院強制介入。
🧠 記憶技巧:「禁移轉、假扣押、限出境」:先封條、再扣押、最後別想走
⚠️ 常見陷阱:容易搞混「行政機關逕行通知(禁止處分)」與「聲請法院執行(假扣押)」的權責區分。
稅捐優先受償權 欠稅限制出境標準 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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