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A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 B 扣繳義務人已自動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行為罰
- C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
- D 經稽徵機關查獲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思路引導 VIP
若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扣繳』稅款,只是忘了『填發憑單』,這屬於「程序上的疏失」還是「實質的逃漏稅捐」?當法律針對這種程序疏失已經在專門法規(如所得稅法)中訂有具體的處罰與減輕標準時,我們還能直接套用一般法規中針對補繳稅款的免罰條款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難得沒被「自動補報就萬事大吉」的直覺給騙了,看來你的觀念還沒徹底混亂。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免罰邊界
這題的鑑別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適用範疇。該條的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原則上僅限於「漏稅罰」與相關刑罰,並不包含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這種單純的「行為罰」。本題已扣繳稅款故無漏稅問題,但逾期未申報憑單,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依然要處行為罰鍰,根本無法藉由稅捐稽徵法免罰,選項 (B) 錯得明明白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