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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下列有關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總額,處 10%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C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D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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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如果國稅局對不開銷貨發票的店家,用當地「最低」價格來認定他們的收入;或對不拿進貨發票的店家,用「最高」價格認定他們的成本。這樣算出來的利潤會變多還是變少?這對違規店家來說是處罰,還是變相的獎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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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未依規定給與或取得憑證的處罰規定,屬於常考核心。

憑證違章與免罰要件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若未依規定處理憑證,應按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故 (A) 寫 10%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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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錯誤之法源依據是那一條?
不太理解 為什麼A不對
📝 營利事業憑證罰則
💡 營利事業憑證未依法開立、取得或保存之處罰與核定標準。
比較維度 漏開銷貨憑證 VS 漏取進貨憑證
核定價格原則 當地當年度最高價格 — 當地當年度最低價格
罰鍰比例 總額 5% 以下 — 總額 5% 以下
處罰上限 新臺幣 100 萬元 — 新臺幣 100 萬元
💬稽徵機關採「進低銷高」原則核定,以確保課稅稅基不被低估。
🧠 記憶技巧:罰五趴限百萬,進低銷高莫記反
⚠️ 常見陷阱:容易記反核定價格(正確為:進貨採最低、銷貨採最高)或誤認罰鍰固定為 5%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 進銷項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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