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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3 題

營業人除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由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但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 A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 B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 C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 D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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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一下這四個選項,如果從「是否已經確定違法」或「情節的嚴重程度」來看,哪一個選項是稽徵機關已經有確切證據,必須立刻「強制停止」他買發票,而沒有轉圜餘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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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這題考驗的是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1 條的熟悉度。條文將限制購買發票的情形分為「應停止」與「得管制」兩種不同程度的處分。 當營業人有確切違法或無法營業的客觀事實時(例如選項 D 的「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是「應停止」其購買,沒有任何裁量空間。相對地,如果是選項 A 的「涉嫌」開立不實發票、選項 B 的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或是選項 C 的滯欠營業稅未繳清,因為還有調查空間或有機會補正,法規將其列為「得管制」,稽徵機關可視情況裁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停止購用發票要件
💡 營業人有特定違章事實時,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比較維度 涉嫌開立不實發票 VS 確認開立不實發票
行政處置 加強輔導或列管 — 應停止其購用發票
法律狀態 事實待查證 — 違規事實明確
購票權利 仍可購領使用 — 立即依法阻斷
💬停止購票是嚴厲處分,必須以「確認事實」為前提而非僅憑「涉嫌」。
🧠 記憶技巧:事實不實就停票,涉嫌欠稅還能燒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涉嫌」與「事實」。法律處分通常針對已查明之「事實」,若僅為「涉嫌」則處置較輕或屬列管階段。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營業稅違章處罰 虛設行號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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