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下列敘述之規模或用途的建築物,何者須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 A 地上 12 層,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用途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及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B 地上 12 層,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C 地上 26 層,建築物高度 85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辦公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D 地上 32 層,建築物高度 10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集合住宅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棟建築物設計得越來越高、樓層越來越多時,如果我們僅僅依靠一般法規中規定的「固定步行距離」或「逃生梯數量」來設計,是否還能確保數千人在緊急狀況下都能安全撤離?在法規邏輯中,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垂直規模點」,一旦超過這個規模,就不能只靠傳統條文,而必須改採個別化的科學計算。你能推論出這個決定性的「樓層數」門檻大約落在什麼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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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門檻與「除外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判斷能力。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適用對象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第 1 款**規定,建築物高度在 25 層以上 或 90 公尺以上 者,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選項 (C) 的建築物為 26 層,雖然高度 85 公尺未達 90 公尺,但因其樓層數已達 25 層之門檻,且作為辦公用途,故完全符合法條規範之要求,必須辦理性能評定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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