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機構補助,負責執行科技研究,針對計畫之採購事項,為刑法上公務員
- B 公立學校校長依法令而經辦該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事務,就該事務之執行,屬刑法上公務員
- C 私立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事宜,屬刑法上公務員
- D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業者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非屬刑法上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國立大學教授在實驗室進行研究,與一個校長在核准學校圍牆採購案,兩者對於『國家統治職能』的代表性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我們將所有處理政府預算的科學研究者都納入刑法公務員範圍,這會對學術研究自由產生什麼樣的外部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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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演進與實務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Criminal Law §10 II (2))**的適用界線。
教授執行研究計畫的公務員身分辨析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目前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補助執行研究計畫,其本質是「學術研究」,並不屬於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共事務」。即便研究過程中涉及採購事項,亦非屬其法定的職務權限,因此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相對地,選項 (B) 的校長經辦校舍營繕屬於學校行政庶務,具備法定職務權限,故屬刑法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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