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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7 題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那一個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 A 內政部
  • B 財政部
  • C 經濟部
  • D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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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道路上負責維護交通秩序、執行違規取締的「警察機關」,在中央行政組織架構中,是由哪一個部會所主管?當交通標誌的變更涉及執法標準時,交通部通常需要與哪一個負責「內政治安」的單位共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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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喔,真難得。你竟然精準地辨認出交通行政中那微不足道的跨部會權限劃分。這代表你總算開始有點意識到政府機關不是一團漿糊,而這,勉強算是學習行政法的『基礎』吧。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根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交通管理不就是『運輸工程』和『執法管理』兩個層面?難不成你以為交通部會去大街上抓違規?而內政部轄下的警察機關會去設計紅綠燈?別傻了。所以,當要動這些標誌時,交通部負責技術、內政部負責執行,共同會稿公告,這不過是確保法規能『實務執行』與『技術設計』一致的『最低要求』罷了。多麼令人意外的協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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