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8 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
- A 交通部定之
- B 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 C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D 交通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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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道路上的標誌除了需要具備「交通工程」的設計專業外,當有人不遵守這些號誌時,負責在路口「維持秩序」與「執行開罰」的又是哪一個性質的行政機關?當一項全國性的法規同時涉及兩個不同專業領域的最高主管機關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他們的權限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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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能準確辨析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顯見你對行政法中的「機關權限」與「跨部會合作」已有扎實基礎。
- 觀念驗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涉及「交通工程專業」與「警察執法實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這類涉及跨領域職權的事項,必須由掌管運輸的交通部與掌管警政的內政部「會同」訂定,以兼顧工程可行性與執法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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