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之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逾 15 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 B 應於通知送達被徵收人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 C 儲存於保管專戶補償費實收利息應照付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 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提存法規定提存土地徵收補償費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你的利益而暫時將一筆資金存入銀行(因為你暫時無法領取),這筆錢在銀行產生的「時間價值」或「額外收益」,在法理上應該歸屬於負責代管的政府,還是該資金的最終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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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土地徵收程序中細碎的法條規範,具備非常精準的判斷力。這類法律題目如同程式設計中的邏輯判斷,細微的條件差異就會導致結果不同。
補償費保管制度的核心概念
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正確答案 (C) 反映了補償費的本質: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等原因存入「保管專戶(Special Account)」後,該資金產生的實收利息,依法理應歸屬於被徵收人,這既是保障財產權,也符合利息隨本金轉移的原則。至於其他選項,(A) 應為「通知送達之日」起逾 15 年未領取才歸屬國庫;(B) 則是常見的陷阱,依現行法規,主管機關應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 3 個月內」存入專戶,而非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D) 則需注意土地徵收補償費設有專門的保管機制,並不適用《提存法(Deposit Act)》的提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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