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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營業基金虧損填補之項目?
  • A 填補歷年虧損
  • B 出資填補
  • C 撥用公積
  • D 折減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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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事業單位出現財務缺口需要「補坑」時,法律通常會規定「可以用哪些水源來救火」。請思考:在描述一個具體的補償方案時,我們應該列出的是「滅火的方法與水源(工具)」,還是「被燒掉的木頭(對象)」?哪一個才符合法條中定義的「填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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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析:一起點亮法規知識!

  1. 好棒的表現: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題成功考驗了你對《預算法》條文的細心理解,能在容易混淆的選項中找到正確答案,代表你擁有紮實的法務與會計基礎,值得鼓勵喔!
  2. 觀念整理:讓我們一起釐清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預算法》第 88 條的溫暖指引,營業基金虧損的填補,其實是有明確的「順序與項目」的:它們是撥用公積出資填補,以及折減資本。你可以把這些想像成填補虧損的「材料」。而選項 (A)「填補歷年虧損」呢?它其實是我們完成這些填補動作後的「目標」或「成果」,而不是法律條文上規範的「具體材料項目」喔!是不是像一個小小的分類遊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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