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 題組:
四、請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共同供應契約」?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時機與目的為何?(10 分) (二)何謂「轉包」與「分包」?採購機關對於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之履約監督有何規定?(15 分)
四、請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共同供應契約」?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時機與目的為何?(10 分) (二)何謂「轉包」與「分包」?採購機關對於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之履約監督有何規定?(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何謂「轉包」與「分包」?採購機關對於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之履約監督有何規定?(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轉包(第65、66條)」與「分包(第67條)」的核心差異。作答時需精準寫出兩者定義(區分是否為『原契約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並針對履約監督部分,分別論述轉包的違約處置(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以及分包的合法保障與責任(報備、設定權利質權及連帶瑕疵擔保責任),切忌將兩者責任混淆或遺漏法定條號。
小題 (一)
何謂「共同供應契約」?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時機與目的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政府採購法》第93條關於「共同供應契約」的規定。作答時可把概念想像成機關間的「團購」,從而推導出其簽訂時機(各機關有共通且重複的需求)以及目的(省時、省力、省錢、統一規格)。
轉包與分包之區別
💡 轉包屬違法轉讓契約核心,分包為合法尋求專業分工輔助。
| 比較維度 | 轉包 | VS | 分包 |
|---|---|---|---|
| 履行範圍 | 全部或主要部分 | — | 非全部或主要部分 |
| 法規合法性 | 原則禁止(法§65) | — | 原則允許(法§67) |
| 違規處置 | 解約、沒保、停權 | — | 由得標廠商負全責 |
| 第三人保障 | 轉包廠商負連帶責任 | — | 分包廠商可設權利質權 |
💬轉包因損及政府對原廠商之評選目的而嚴禁,分包則利於專業分工故受法律規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