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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 題組:
四、請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共同供應契約」?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時機與目的為何?(10 分) (二)何謂「轉包」與「分包」?採購機關對於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之履約監督有何規定?(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何謂「轉包」與「分包」?採購機關對於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之履約監督有何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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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轉包(第65、66條)」與「分包(第67條)」的核心差異。作答時需精準寫出兩者定義(區分是否為『原契約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並針對履約監督部分,分別論述轉包的違約處置(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以及分包的合法保障與責任(報備、設定權利質權及連帶瑕疵擔保責任),切忌將兩者責任混淆或遺漏法定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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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採購法》為確保採購履約品質,嚴格禁止得標廠商將採購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他人履行(即轉包),但允許將非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即分包)。兩者在定義、合法性及履約責任上有顯著差異。 【論述】

小題 (一)

何謂「共同供應契約」?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時機與目的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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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政府採購法》第93條關於「共同供應契約」的規定。作答時可把概念想像成機關間的「團購」,從而推導出其簽訂時機(各機關有共通且重複的需求)以及目的(省時、省力、省錢、統一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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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共同供應契約」為政府採購制度中,為解決各機關重複辦理相同採購而設計之「集中採購」機制,旨在提升行政效率與節省公帑。 【論述】

📝 轉包與分包之區別
💡 轉包屬違法轉讓契約核心,分包為合法尋求專業分工輔助。
比較維度 轉包 VS 分包
履行範圍 全部或主要部分 非全部或主要部分
法規合法性 原則禁止(法§65) 原則允許(法§67)
違規處置 解約、沒保、停權 由得標廠商負全責
第三人保障 轉包廠商負連帶責任 分包廠商可設權利質權
💬轉包因損及政府對原廠商之評選目的而嚴禁,分包則利於專業分工故受法律規範保障。
🧠 記憶技巧:轉包全丟(禁)、分包局部(可);轉包解約停權、分包報備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第101條的「刊登公報停權」處分,或誤以為分包後得標廠商即可對該部分免責。
採購法第101條停權事由 共同投標 主要部分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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