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行政區劃事項,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 A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 B 村(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 C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須依行政區劃法辦理
- D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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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攸關國家行政版圖異動的重大事項,在立法院尚未通過專門的名稱法律(例如:某某區域法)之前,行政機關應優先從哪一部規範地方自治事務的「母法」中尋找程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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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別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對我國地方自治法規相當扎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現狀」與「法理概念」。事實上,我國目前的**《行政區劃法》(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ct)草案尚未正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告實施。因此,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法源依據,目前是直接規範於《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及第 7-2 條中,而非依據一部尚未存在的法律來辦理。
行政區劃與層級編制
從法理來看,**《地方制度法》**第 3 條明確規定我國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選項 A 正確),且直轄市及市之下設區,區之下則編組為里(選項 D 正確)。至於基層組織的靈活性,該法第 5 條第 4 項則授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村(里)的編組及調整辦法(選項 B 正確),這體現了地方自治中的「組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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