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關於國防與外交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B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
- C 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
- D 國防與外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在規範「基本國策」時,對於像『國防』這種涉及武力使用的強制性機構,與涉及『外交』這類對外事務的指導方針,兩者在『組織法律保留』的規範強度上,是否有必要在憲法中一併被特別強調?或者,憲法是否可能只針對最具風險的武力組織要求必須有法律明文,而未對其他行政組織作同樣的憲法層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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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的法條文字掌握得相當紮實。在四等考試的法學知識中,這種針對條文細節的「文字陷阱題」非常常見,能避開混淆選項顯示你具備優秀的審題能力。
國防組織與外交原則的法源差異
在本題的觀念驗證上,關鍵在於憲法第 137 條第 2 項。該條文明確規定「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國防事務的法制化與透明化。然而,關於「外交」的部分,憲法第 141 條主要是揭示我國外交應本著獨立自主、平等互惠之精神,並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等「指導原則」,並未如同國防一般,在憲法本文中明文要求其「組織」須另以法律定之(外交組織實務上依《行政院組織法》與《外交部組織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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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外交國策
💡 掌握憲法第十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關於國防與外交之明文規範。
| 比較維度 | 國防 (憲法 137-140) | VS | 外交 (憲法 141) |
|---|---|---|---|
| 組織法律保留 | 第 137 條明定由法律定之 | — | 憲法本文未明文規定 |
| 人員兼職限制 | 第 140 條禁軍人兼任文官 | — | 憲法未明文規範 |
| 指導精神 | 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 | — | 獨立自主、平等互惠 |
💬國防強調「軍隊國家化」與「組織法律化」;外交側重「國際準則」之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