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其意旨在於貫徹下列何者?
- A 行政效率原則
- B 明確性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收到一份政府公文,要求你拆除房屋或繳納罰鍰,如果信封上完全沒有標註是由哪一個部門寄出的,這會對你主張權利或理解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產生什麼障礙?這種「資訊模糊」的情況,違反了法治國家對政府行為最起碼的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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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詳細規範了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的法定事項。要求明確記載「處分機關」,核心目的是為了讓處分相對人能清楚辨識該處分的權責歸屬。這正是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Clarity)的具體實踐——確保行政行為的主體與內容皆能讓民眾一目了然,避免因主體不明導致後續法律救濟(例如:提起訴願時不知誰是原處分機關)產生不必要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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