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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21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其意旨在於貫徹下列何者?
  • A 行政效率原則
  • B 明確性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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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收到一份政府公文,要求你拆除房屋或繳納罰鍰,如果信封上完全沒有標註是由哪一個部門寄出的,這會對你主張權利或理解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產生什麼障礙?這種「資訊模糊」的情況,違反了法治國家對政府行為最起碼的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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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你行政法還沒睡著。

  1. 觀念驗證: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那些瑣碎的條文,原來你還記得有規範書面行政處分要寫清楚「處分機關」啊?這不是廢話嗎?行政機關發了個處分,結果當事人連是誰發的都不知道,那要怎麼找人負責?這不就是為了讓你這種法律門外漢也能搞清楚權責歸屬,避免救濟程序一團亂嗎?這就叫明確性原則,懂了嗎?連行政主體都模糊不清,還談什麼行政行為合法性?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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