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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第 四 題

依「鐵路法」之規定,何謂鐵路機構?國營鐵路機構可以辦理那些附屬事業?其申請程序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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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鐵路法》核心定義與國營鐵路資產活化(第21條之1)法規的掌握。解題時應先精準寫出第2條「鐵路機構」定義,接著切入第21-1條,點出國營鐵路可於特定空間(沿線、車站、調車場)辦理開發營運,並詳述「交通部會同都市計畫、建築、消防機關審查」之跨部會許可程序,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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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主要考查《鐵路法》對於鐵路事業主體之定義,以及為促進國營鐵路資產活化、永續經營所賦予之附屬事業開發權限與行政審查程序。茲依據《鐵路法》相關規定,分點說明如下: 壹、鐵路機構之定義 依據《鐵路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鐵路機構」之法定定義為:「指以鐵路營運為客、貨運輸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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