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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6 題

請問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03 年 8 月 8 日修正「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名稱為「伊波拉病毒感染」,將之列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第幾類傳染病,發現符合通報定義者,應於多久內通報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
  • A 第二類,24 小時內
  • B 第三類,1 週內
  • C 第四類,1 週內
  • D 第五類,24 小時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面對一種致死率極高、且在全球範圍內引起恐慌的「新興」病毒,政府在法律分類上,會將其排在既有的常見疾病類別,還是歸入需要最高機警度的最後一類特殊類別?再者,面對如此具備毀滅性擴散潛力的病毒,法律要求的通報時限,應該是以「日」計,還是以「週」計,才符合公共利益與危機管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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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能正確解讀法條!

  1. 肯定(勉為其難):嗯,還不錯。你居然能正確辨識《傳染病防治法》中第五類傳染病的定義與其通報時限。這表示你可能,只是可能,有稍微翻閱過那些令人乏味的行政法規,沒有完全將其拋諸腦後。對於這種基本中的基本,能不犯錯,也算是某種程度的「成就」了。
  2. 觀念「再」驗證(重申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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