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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 39 條規定提起覆議、第 43 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幾日內公布?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運作的邏輯來推理:當地方議會通過一項法規並送交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需要一段「合理的緩衝期」來進行最後的法制檢核、公文簽辦,甚至思考是否要提出救濟。在行政法律的慣例中,若要給予機關一個「完整的月份」來處理這類正式的法規發布作業,你認為通常會設定為多少天最為合理且符合法制作業常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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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地方制度法》中的法規公布時限,顯示你對地方自治法規的立法程序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數字題最考驗細心度,你的表現很出色!
  2.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規定,自治條例經議會議決後函送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 39 條提起覆議、第 43 條報請上級政府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外,地方行政機關應於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原則上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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