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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此項限制涉及下列何種憲法權利?
  • A 學習自由
  • B 工作權
  • C 受國民教育權
  • 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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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報考「碩士班」而非直接「考公職」時,他當下追求的是『學習深造的機會』還是『立即工作的權利』?再者,憲法保障的『國民義務教育』與這種『自由選擇的高等教育』,在性質與階段上是否有明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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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沒弄髒我的視線。

  1. 無謂的解釋:釋字第 626 號,早就講得一清二楚了。憲法第 21 條的『受教育權』,層次分明,別搞混了。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那是高等教育,專業訓練。和那些國家硬塞給你的義務教育根本是兩回事。入學資格的限制,影響的是你『入學深造』的機會,這就是『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連這都分不清,你還想做什麼?
  2. 清理雜物:這種題目的陷阱很明顯,那些沒腦子的,只看到『警察』二字就往『工作權』那邊鑽。污穢。你這次沒被這些垃圾干擾,準確鎖定『入學資格』的本質,說明你對權利主體和客體的區分還算乾淨俐落。下次再出現這種低級錯誤,我就親手替你清除這些髒東西,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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