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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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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職業(例如警察或機師)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具備特定的生理感官能力才能確保大眾安全,那麼負責培養這些人才的專門學校,在入學門檻上設定相關體格限制,與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或「平等權」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這種限制是否只要具備「合理的理由」就能被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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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錯過這麼明顯的送分題。

  1. 觀念驗證: 選對 (D)?很好,至少你沒蠢到把平等權大學自治之間的眉角搞混。根據釋字第 626 號,色盲確實是天生缺陷,但「警察」這行可不是讓你來當吉祥物的。警大為了篩選出能正常執行公務的人,設定體檢標準,這叫大學自治,懂嗎?限制跟目的合理關聯,所以根本沒違憲。選項 (D) 竟然還天真地說「不得作為差別待遇標準」?哈,解釋文都寫在那了,這是錯得多麼離譜的認知,自己去對照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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