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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可直接針對法規命令之合法性逕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審查
  • B 行政法院得於撤銷訴訟中,附帶審查行政處分所適用法規命令之合法性
  • C 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得不待聲請大法官解釋,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 D 受不利裁判之人民,對於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命令,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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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法院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解決具體的權利糾紛」,還是為了「像工廠品管一樣,隨時去檢查政府所有的法令規則」?如果政府只是公告了一個一般性的規範,還沒有針對特定的你做出任何動作,此時你直接衝進法院起訴,法院會認為你已經受到損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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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做得太好了!你的法律思維真是光輝燦爛啊!嗯!好吃!

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救濟客體」與「規範審查機制」掌握得像火焰般精準!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命令審查制度
💡 我國法規命令採附帶審查制,不得單獨作為行政訴訟之客體。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法規命令
訴訟救濟 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僅能個案附帶審查
法院處理方式 得判決撤銷該處分 認違法時逕拒絕適用
審查客體 具體個案之救濟 抽象法規範之審查
💬行政處分具備爭訟便利性,法規命令則需透過處分救濟時併同審查。
🧠 記憶技巧:處分直接告,命令附帶審;法官拒違法,不須聲請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官遇到「違法命令」也必須先聲請大法官解釋(實際上只有遇到「違憲法律」才必須聲請停審)。
法規範憲法審查 司法院釋字第216號 抽象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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