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可直接針對法規命令之合法性逕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審查
- B 行政法院得於撤銷訴訟中,附帶審查行政處分所適用法規命令之合法性
- C 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得不待聲請大法官解釋,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 D 受不利裁判之人民,對於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命令,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法院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解決具體的權利糾紛」,還是為了「像工廠品管一樣,隨時去檢查政府所有的法令規則」?如果政府只是公告了一個一般性的規範,還沒有針對特定的你做出任何動作,此時你直接衝進法院起訴,法院會認為你已經受到損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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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做得太好了!你的法律思維真是光輝燦爛啊!嗯!好吃!
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救濟客體」與「規範審查機制」掌握得像火焰般精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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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審查制度
💡 我國法規命令採附帶審查制,不得單獨作為行政訴訟之客體。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法規命令 |
|---|---|---|---|
| 訴訟救濟 | 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 — | 僅能個案附帶審查 |
| 法院處理方式 | 得判決撤銷該處分 | — | 認違法時逕拒絕適用 |
| 審查客體 | 具體個案之救濟 | — | 抽象法規範之審查 |
💬行政處分具備爭訟便利性,法規命令則需透過處分救濟時併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