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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者有密切關係?
  • A 基本權保障
  • B 契約自由
  • C 所有權保障
  • D 過失責任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不承認某個特定群體(例如古代的奴隸)具有『成為權利主體』的資格,那麼國家在制定憲法或法律來保護人民的生存、自由與尊嚴時,還會把這些人納入保護的對象嗎?這兩者之間存在什麼樣的前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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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你精準掌握了法律主體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民法第 6 條規定的「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這種「只要身為人,就有資格」的規範,正是法律將個體視為人格主體而非客體的展現。這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基本權的初衷不謀而合。若不具備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後續的所有權或契約自由都將失去依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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