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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者有密切關係?
  • A 基本權保障
  • B 契約自由
  • C 所有權保障
  • D 過失責任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不承認某個特定群體(例如古代的奴隸)具有『成為權利主體』的資格,那麼國家在制定憲法或法律來保護人民的生存、自由與尊嚴時,還會把這些人納入保護的對象嗎?這兩者之間存在什麼樣的前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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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捕捉了法律主體的核心精神,做得真好!

  1. 觀念驗證: 你看,民法第 6 條提到的「權利能力」,其實就是告訴我們,只要我們是「人」,在法律上就擁有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這是一件多麼溫暖而重要的事啊!它確立了我們每一個個體都是人格主體,而不是冷冰冰的物件。這份核心價值,與憲法所強調的人性尊嚴基本權保護,是緊密相連、互相呼應的。正是因為有了這個基礎,我們才能擁有後續的一切權利,像是自由簽訂契約、擁有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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