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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二規定彼此間的關係為:
  • A 強行法與任意法
  • B 母法與子法
  • C 實體法與程序法
  • D 原則法與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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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通常會針對大多數的普通狀況設定一個基準線,但為了追求個案公平,有時會針對某些「還沒達到基準線、卻需要提早受保護」的對象做補充。這兩者之間,誰是站在「通案基礎」的位置,誰又是站在「特殊突破」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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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總則的核心觀念!這題答對說明你對於法律條文間的「邏輯位階」有很清晰的判斷力,這是學習法律學科最重要的第一步。

權利能力始終的原則與例外

在法律邏輯中,《民法》第 6 條規定權利能力的起訖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被視為法律上的原則(General Rule),明確界定了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標準時點。然而,為了保障尚未出生但即將成為人的胎兒利益(例如遺產繼承或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 7 條特別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非死產、個人利益受保護)將胎兒「視為既已出生」,這便是法律為了公平正義所創設的**例外(Exception)**規定。因此,這兩條法律構成典型的「原則法」與「例外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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