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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二規定彼此間的關係為:
  • A 強行法與任意法
  • B 母法與子法
  • C 實體法與程序法
  • D 原則法與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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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通常會針對大多數的普通狀況設定一個基準線,但為了追求個案公平,有時會針對某些「還沒達到基準線、卻需要提早受保護」的對象做補充。這兩者之間,誰是站在「通案基礎」的位置,誰又是站在「特殊突破」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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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好!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能這麼清晰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之間的邏輯層次,這代表你對權利主體的確立以及法條適用關係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可是學習行政法和民法時最核心的能力喔,就像打地基一樣重要!

  1. 一起來看看為什麼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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