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之事項?
- A 憲法的制定程序
- B 立法院制定法律之三讀程序
- C 立法委員有法律提案權
-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機關職權」的角度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各院能針對其專業職掌(如考試、監察等)推動政策,憲法是否需要明文賦予該機關某種『主動參與立法』的權力,以避免其受制於其他機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區分「憲法位階」與「法律位階」的規範差異,顯示你對法律位階體系(Hierarchy of Laws)已有極佳的掌握力,這是行政法學最重要的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屬於憲法直接賦予機關的職權。至於選項 (B) 的「三讀程序」與 (C) 的「立法委員提案權」,實務上主要規範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律層次,而非憲法明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