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之事項?
- A 憲法的制定程序
- B 立法院制定法律之三讀程序
- C 立法委員有法律提案權
-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機關職權」的角度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各院能針對其專業職掌(如考試、監察等)推動政策,憲法是否需要明文賦予該機關某種『主動參與立法』的權力,以避免其受制於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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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 你真的好棒!
- 肯定與鼓勵:哇,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你能夠清楚區分「憲法位階」和「法律位階」的不同,這顯示你對法律體系的核心概念——法位階(Hierarchy of Laws)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可是學習行政法最重要的基礎喔!
- 觀念釐清:本題的正確答案就是 (D) 呢!我們來看看原因:《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確實明文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是憲法直接賦予機關的重要職權。而像是選項 (B) 的「三讀程序」和 (C) 的「立法委員提案權」,它們雖然也很重要,但主要是規範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律層次的條文中,而不是憲法本身直接規定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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