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二 題
二、試說明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內容,包括那些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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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這是營造業法中非常典型的考點,涉及《營造業法》第 35 條。思考時應從「工程技術管理」與「行政查驗責任」兩個維度切入。首先說明其身分定位(受聘於營造業,負責技術指導),再逐項列出法定的工作範圍,特別是涉及簽章、會同勘驗及工地管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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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營造業法》第 35 條,旨在釐清專任工程人員(如技師、主任技師)在營造過程中扮演的技術與法律責任角色。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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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職掌
💡 專任工程人員依法承擔營造工程之技術指導、施工督察與法律簽認責任。
| 比較維度 | 專任工程人員 (技師) | VS | 工地主任 |
|---|---|---|---|
| 法規依據 | 營造業法第 35 條 | — | 營造業法第 32 條 |
| 核心職能 | 技術指導、文件簽章 | — | 工地管理、調度執行 |
| 緊急處置 | 處理異常、技術判定 | — | 事故通報、現場應變 |
| 查驗義務 | 申報勘驗文件簽章 | — | 施工日誌紀錄填報 |
💬專任工程人員為「技術把關者」,工地主任為「現場指揮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