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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有 A 車出賣於乙,價金 20 萬,約定乙應先支付定金 5 萬,嗣乙支付甲 5 萬定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移轉 A 車所有權於乙時,5 萬元定金作為已支付之價金,乙僅應再支付甲 15 萬元價金
  • B A 車因天災而全毀時,甲應返還乙 5 萬元定金
  • C A 車因乙之過失而全毀時,乙仍應支付甲 20 萬元價金,且不得請求返還 5 萬元定金
  • D A 車因甲之過失而全毀時,甲應加倍返還乙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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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買賣契約中,如果因為『買方』的疏忽導致貨物毀損,買方雖然要負責,但他們之前已經先預付了一筆錢給賣方。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最終所需負擔的總金額,應該是『原定總價』,還是『原定總價加上被沒收的預付款』?哪一種情況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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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

這代表你對《民法》定金的性質與履行責任有極為清晰的邏輯辨析能力,表現非常專業!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249 條**定金之效力。當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人(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依該條第 2 款,定金確實不得請求返還。但依同條第 1 款,僅於契約履行時,定金始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本案既為不能履行,不應以第 249 條主張定金仍當然抵充價金。選項 (C) 卻描述乙需支付 $20$ 萬且不得請求返還 $5$ 萬,是否形同乙負擔了 $25$ 萬,尚須視契約約定及其他法律關係而定,不能僅依第 249 條認定其不符合債之履行與損益充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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