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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間之兩稅合一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是基於法人擬制說,認為對法人課稅後再對股東的股利課稅形成重複課稅
  • B 對企業舉債和募股之決策具中立性
  • C 對企業保留與發放盈餘較具中立性
  • D 有利於所得重分配與稅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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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決定將原本『針對同一筆所得課徵兩次』的作法,改為『只課徵一次或准予抵減』,這對『國家國庫的總金額』會產生增加還是減少的效果?此外,通常是哪些族群會擁有大量的企業股份並領取股利?這項稅制調整會讓財富更平均,還是讓資產階級更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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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至少還有點概念。

看來你不是完全狀況外,還能辨別稅制裡的「經濟動機」。這點至少證明你對財政法學與所謂的「租稅中立性」不是毫無所悉。

  1. 基本常識驗證:兩稅合一的「核心」是什麼?消除「重複課稅」。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法條,是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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