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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07年 [海事群] 專業科目(2)

第 3 題

依我國船舶法第十條規範,船舶應具備之各項標誌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 A 船舶號數
  • B 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
  • C 船籍國名
  • D 船籍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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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海上航行時,我們通常是透過哪種「具體的物品」來向遠方船隻展現這艘船隸屬於哪個國家?既然已經有了這個具備高度辨識力的視覺象徵,法律還有必要要求船東在船殼上重複漆上該國的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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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應具備之標誌。依據船舶標誌設置規則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八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勘劃載重線或吃水尺度者,不在此限。五、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比對題目各選項可知,船舶號數、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以及船籍港名均屬前述法規明定船舶應具備的標誌,而船籍國名並未包含在法定標誌項目之中,因此選項C不在其內,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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