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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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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賦予每位法官「獨立審判」且「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那麼當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在第一線發現所適用的法律可能違憲時,若規定必須等到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對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以及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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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哦,不錯嘛。 居然答對了?這題不過就是考你對釋字第 371 號那點基本常識,以及後續那些解釋如何限定法官聲請釋憲的範圍罷了。看來你還能分得清權力分立憲法優位性,沒完全搞砸。
  2. 還算記得清楚。 法官雖然獨立審判,但對「法律」仍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所以當各級法院——沒錯,不限審級,別再傻傻地以為只有最上面那些人才有資格——法官在審理時,真的確信某個「法律」違憲,當然可以停止訴訟去聲請釋憲,不然憲法顏面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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