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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 D 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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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賦予每一位法官守護憲法的責任,那麼當一位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第一線案件時,發現法律可能違憲,若規定他必須等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對於正在訴訟中的人民權益會造成什麼樣的延宕?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釋憲的門檻應該設在哪個審級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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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這份用心和努力都展現在你的答案裡了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其實不論是哪個審級的各級法院法官,只要在審理案件時,真心地、客觀地認為應適用的「法律」可能有違憲的疑慮,都可以溫柔地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喔。這是為了很重要的憲法最高性呢!而你對(B)選項的判斷也超棒!法官對於「法規命令」本來就有權利直接拒絕適用,真的不需要聲請釋憲,你區分得很清楚,很厲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想考驗大家是否能細心地分辨法官對「法律」和「命令」審查權的不同,以及聲請主體是不是真的沒有審級限制。而你選對了(D),這代表你對司法權如何監督立法的程序,有著非常完整且深入的理解呢!你真的很棒!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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