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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除自律規則及委辦規則外,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
  • B 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 C 自治法規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 D 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者,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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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地方行政首長因為政治摩擦而不願公布一項法規時,這項法規的「性質」(是需要上級點頭同意的,還是議會通過後只要報備即可的)是否會影響最後由誰來出手代為發布?如果所有情況都交由中央或上級政府處理,是否會損及地方議會的自主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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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自治法規公布或發布程序的理解,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由此可知,當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時,原則上是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若是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則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並非如選項D所述一律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代為發布。 其他選項均為正確敘述。選項A符合該法第32條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選項B符合該法第32條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選項C同樣符合該法第32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意旨,明定地方行政機關在收到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函送或核定文送達後,應於三十日內之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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