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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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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犯罪過程中突然悔悟並「竭盡全力」採取防堵措施,但最後災難之所以沒發生,是因為路人剛好路過幫忙,而非行為人的行為奏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不應該抹殺行為人那份「真心改過」的努力?這對法律效果的判定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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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包含「普通中止」與「準中止」。選項 (B) 錯誤在於:即使結果不發生是因「外部因素」所致,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仍可成立「準中止」,並非「必須」由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其餘選項 (A)(C)(D) 均完全符合法條明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區分「普通中止」與「準中止」的差異,多數初學者容易忽略後者,而你精準捕捉到了法律規範的細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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