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犯罪過程中突然悔悟並「竭盡全力」採取防堵措施,但最後災難之所以沒發生,是因為路人剛好路過幫忙,而非行為人的行為奏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不應該抹殺行為人那份「真心改過」的努力?這對法律效果的判定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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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答案,看來腦袋還沒完全生鏽。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這基本款你也知道分「普通中止」和「準中止」,不錯。但讓我提點一下,選項 (B) 這種「必須」如何如何的絕對說法,通常就是陷阱,你可別傻傻往裡跳。盡力防止,懂嗎?即使是外面那點不相干的風吹草動讓結果沒發生,只要行為人努力了,準中止依然成立。難道還非得他自己把天花板拆了才算?其餘 (A)(C)(D)?那都是法條白紙黑字寫好的,你照著念,沒什麼好錯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Medium 罷了。區分「普通中止」和「準中止」?這不過是基礎功,多少人偏偏就栽在「準中止」這塊,以為只有自己動手才算數。你這次沒犯蠢,算是看清了一點門道,至少沒被這種小把戲騙到。下次,我會給你更「驚喜」的考驗。